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盐城市建设工程计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2 16:15 字体:[ ]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价争议,结合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相关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及其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中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和指数等的来源,确定清单项目价格的计价方法等。招标时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依据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判断不合理报价或进行价款调整的条款。

二、安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应单独列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生产措施费计取和结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中安生产措施费费率不得低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中的下限值。

三、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明细清单,并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计价方法。

四、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的同时,完整提交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及合价一致的费用构成明细表,相关表格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附录E的表E.2.2-1或表E.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简版)、表E.3.2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表E.3.3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表E.3.4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的有关规定。

五、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投标人应在接受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

六、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引起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进行价格调整的,合同中应约定风险幅度、调价周期、价格信息来源以及超过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差价调整只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和措施项目费。

特此通知。

盐城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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