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典型案例 “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黑龙江省某市住建局增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被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26-03-27 10:56 字体:[ ] 浏览量:

适用领域:工程建设

案例类型:行政审批

推荐应用场合:学习培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5年9月联合发布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一期2、3、31号楼为商业开发项目,由某市棚改办收购作为安置用房,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5月4日,该公司携带相关材料至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线上审批平台故障未能办理。2021年11月,该公司再次提出备案申请。某市住建局认为,即便以2020年5月4日作为申请时间,该公司申请备案也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缴纳罚款后才能办理备案,故未同意备案。由此,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公司也未能取得工程项目尾款,该公司及房屋业主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经研判,该信访事项符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条件,经引导,该公司于2024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某市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分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25年9月联合发布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借鉴意义:“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虽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分属不同性质的不同事项,在法律、法规未将行政处罚明确列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所需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要求先予行政处罚、再予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属于违法增设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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