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纵深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持续强化警示震慑作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督促各方主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将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 01
2025年9月,某建设公司在某景区建筑提升改造项目(合同金额约1887.92万元人民币)投标中,出具“本单位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用承诺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6年3月,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11.33万元人民币、0.68万元人民币、0.68万元人民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三)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 02
2026年4月,A公司和B公司在某县某粮食仓储附属工程(合同金额约333.66万元人民币)投标中,两家投标保证金电子回执一致,经调查,A公司借用B公司电脑下载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电子回执,B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将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电子回执放进投标文件中,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以及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的情形,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8351万元人民币,对两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0.1009万元人民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供稿 :局招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