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作为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加强指导,严格把关,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硬件设施本质安全和安全管理体系运维能力。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综合安全评价。安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3年1次,第一轮应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根据安全综合评价结果,一是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将监管重点聚集到较高风险、高风险等级的企业;二是加强问题的跟踪督办,对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依法依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将高风险企业有关隐患问题报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逾期未改正的,或发现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依法予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三是严格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省住建厅将拓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功能,各地要将首次综合评价结果及安全隐患问题录入系统,各企业将整改情况及时录入系统,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动态调整企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