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24 15:19 字体:[ ]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燃气安事故发生,近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坚决防范燃气安事故发生。



案例一:未按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9日,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检查发现,东台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东台市,但该公司存在向外市居民李某某跨区域售卖燃气行为,李某某购买燃气后在外市区销售。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该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跨区域燃气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2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建湖县某液化气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6月3日充装的条码1193017072气瓶,其充装记录无“充后复检管理”“充前检查管理”“气瓶档案查询”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档案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建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液化气公司涉嫌篡改、隐瞒数据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7日,射阳县住建局、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燃气执法检查,发现射阳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安检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对某公司安检时上传盐城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的相关资料未如实记录安检情况,且判定安检合格,涉嫌篡改、隐瞒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该公司安检人员安检时上传盐城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的相关资料未如实记录安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在不具备安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9日,盐南高新区住建局执法调查发现,宝龙广场东进路商业楼王某在厨房通风不良不具备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瓶装液化气。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违反在不具备安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本案中王某在厨房通风不良不具备安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瓶装液化气,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1日,市领导“四不两直”对滨海县燃气安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某餐饮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过程中,2家燃气企业未与该餐饮店签订供用气合同。

法律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上述2家燃气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对2家燃气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公用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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