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盐城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市政府令第 号),这是该市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出台的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该规章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促进人防建设审批、监管更加阳光透明,人防工程建设更加科学合理,使用维护责任更加清淅,为依法推进该市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政策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以及相关改革的最新要求,盐城市住建局(人防办)牵头,于2021年3月份,正式启动《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起草工作,先后完成立法风险评估、初稿、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征求省市立法专家意见、立法听证、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查,近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印发实施。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共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第二章规划建设,六至十六条;第三章使用维护,第十七至二十五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章明确《规定》制定依据、人防工程的概念、建设使用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方案有关人防要求,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依法配建范围、标准、易地建设条件、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审批公示等要求,将人防建设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缴纳作为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细化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人防标识、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三章提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备案、平时使用证办理、拆除、报废、改造报批、平战转换要求,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人防停车位不得出售、租期不得超过3年,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按公用、单位修建、个人投资三种类型分别明确由人防部门、单位和投资者承担平时维护管理责任,并相应承担维修费用,同时推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属地街道网格管理模式。第四章明确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主体、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责任,对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实行信用管理要求。第五章明确规章执行时间和《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盐政规发[2009]4号文件废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