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持续擦亮“盐诚办”营商环境品牌,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全力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便利民营企业准入准营。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市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所有政策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破除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在全市推广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拓宽民间投资渠道。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2024年6月底前,交通、市政、教育、医疗、文化旅游、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专门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细分行业。加大民间投资项目推介力度,发布市级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大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加大与民间资本合作力度,开展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综合考核。(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四)强化财税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市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引导民营企业争取涉企专项资金的比重达到80%。(市财政局、盐城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用地保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引导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比重争取达到70%。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享受省级层面用地政策支持。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整体实施、按宗供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用能和环境要素保障。统筹用好能耗增量指标、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空间等指标,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达到70%。加强水电气等要素保障,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全面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争取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企业排污许可“两证联办”试点。推进中小民营企业“绿岛”项目建设,深化集成治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金融保障。加大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等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投向民营企业比重达到70%,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产品贷款比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提供的担保比重达到80%。鼓励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在2023年投放“小微贷”“苏科贷”等政银合作产品规模100亿元基础上,“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10%以上。实施企业上市“扬帆行动”,落实奖补政策,争取每年新增报会上市企业5家左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盐城分局、黄海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人才需求保障。鼓励总部设在盐城的公司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地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离岸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参保地限制,享受“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相关政策。支持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支持民营企业优秀人才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推动在盐高校、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组织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面向制造业一线技能岗位职工,开展“企业首席技师”评定,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模范引领作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惠企助企服务
(九)集成涉企政务服务。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办理,变“多件事多次办”为“一件事一次办”。推动惠企政策精准推送,通过“盐企通”平台开发涉企奖励补贴政策申报系统,做到惠企政策“一口发布、一口申报、一口兑现”。建立财政奖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企业“免申即享”比例争取达到50%。加强涉企鉴定评估管理,发布涉企鉴定评估及免评估事项清单,实现涉企鉴定评估“最多评一次”。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征求企业和社会意见一律不得调整收费标准。(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集成涉企诉求管理。畅通12345热线、“一企来办”平台企业服务、投诉处理渠道,做到接诉即办、一哨联办、一办到底,常规问题4小时内响应交办,咨询类、求助类、投诉举报类事项分别在1个、5个、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疑难问题联动各涉及部门协同解决,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会办,定期通报承办单位诉求事项办理情况。通过强化政务服务、精准回应企业诉求关切,让“在盐城,办事不求人”成为常态。(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集成涉企执法检查。每月1-20日为“企业安心生产日”,除重点领域、专项行政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外,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推行多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探索设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员,拓宽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信用水平高、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盐城市税务局,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涉企中介服务管理。按照“能免则免”的原则,编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加大盐城市网上中介超市应用力度,实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网展示、竞争择优和规范管理。(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各相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情况,将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察、审计、督查范围,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典型案例的曝光。(市工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法治保障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上升为经济犯罪、将民事责任转变为刑事责任。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一般涉企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24小时。深化涉企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包容审慎处理违法行为。督促涉案企业积极开展合规建设,给予企业整改机会。发布涉企“轻罚免罚”清单,依照“免罚清单”,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对涉企案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一般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账户。确需适用强制措施的企业涉罪关键岗位人员,符合条件的推行电子羁押措施。主动帮助企业修复失信,设立信用惩戒1至3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履行完法定义务,不再实施信用惩戒。(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精准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盐城知识产权仲裁院作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在全市131家商会设立律师联络点,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免费服务。全市11个非诉讼服务中心增设“枫桥盐商”窗口,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企业及员工法律诉求“第一时间联系、1个工作日反馈”。(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七)设立“盐城企业家日”。倡议将每年11月1日设为“盐城企业家日”,深入开展企业走访慰问活动,大力宣传在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典型,讲好新时代盐商故事。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表扬激励力度,营造真诚尊重、真心爱护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财经委、市工信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亲清政商直通车”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亲清直通车·政企面对面”恳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出台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产业政策前,充分听取、吸收相关民营企业家意见,增强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和协同性。(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政商交往清单。发布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企业家交往规则,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公开商务活动。鼓励政商积极交往,在依规依纪的前提下大胆开展工作,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必到、一诺千金、亲清有加。(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定期调度评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链培育情况,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情况汇报,定期开展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满意度评估,定期发布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情况。将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落实《20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专项督查,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列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市发改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各方面各事项涉及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迅速抓好政策细化实施,确保政策可落地、好操作、能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协同互补,形成工作合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